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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博讯:2021年独立董事度述职报告(徐先达)2022-04-12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徐先达)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准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现将2021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
过缺席董事会现象。本人对年度内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
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无反
对、弃权的情况。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    现场   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独立董事                                     缺席                列席股东
               席次    出席   出席   出席            次未亲自参
   姓名                                       次数                大会次数
                 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徐先达        11      0      11       0      0         否          2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 年度,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它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
下:


                                     1 / 15
   1.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合计运用不超过 4.5 亿元(含等值外币)
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计使用不超过 4.5 亿元(含等值外币)暂时闲置的自有
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2. 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可以提升公司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应收票据和待
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具
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

   3.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
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
以控制的。本人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4. 关于终止设立产业基金并注销杭州清科优博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事宜的独立意见
    杭州清科优博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成立以来,一直未能寻找
到较合适的投资标的。公司对其亦未实缴出资,本次清算、注销杭州清科优博讯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终止设立产
业基金并注销杭州清科优博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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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
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
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含),不超过 10,000 万元,
回购价格不超过 21.85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同意该
回购方案。

   6. 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人经认真阅读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交流,查阅公司的相关制度后,发表如下意
见:
    (1)公司董事会相继制定和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
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有
效性。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公允。
    (3)公司应继续适应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

                                  3 / 15
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7. 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
求,履行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8.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
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均按《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且信息披露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
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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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
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9.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 2021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定价公正、
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事项和
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人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10.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综合考虑了目前行
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
人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与部分全资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
营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被担保
对象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
司与部分全资子公司为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

   12. 关于珠海佳博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收购珠海佳博科技有
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3524 号),本
人认为:本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真实反应了珠海佳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实

                                 5 / 15
现的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相关财务数据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本人对该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无异议。

   13. 关于定向回购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方 2020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人查阅了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
预测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收购珠海佳博科技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3524 号),珠海佳博
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 2020 年度业绩承诺。交易对方依照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
符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上述协议,能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将《关于定向回购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方 2020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 关于《关于向公司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向参股子公司中世顺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顺”)
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向中世顺提供有偿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中世顺
的其他股东虽未按照出资比例向中世顺提供财务资助,但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
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公司将借款
资金直接汇入到以中世顺名义开立的共管账户内,借款条件不损害公司、公司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
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总体安排。

   15.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本人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6 / 15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包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
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人经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本人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7 / 15
   16.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
公司层面选择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
经营指标,与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直接相关。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设定了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40%、70%、
100%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
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
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
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
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人经认真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7. 关于延长参股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变更业绩承诺金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参股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变更业绩承诺金额的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中世顺持续稳定经营,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及长
远利益。本人同意将关于延长参股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变更业绩承诺金额的事项,
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参股公司业绩承诺期及变更业绩承诺金额的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18.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
      价格的独立意见

                                  8 / 15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

   19.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本人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
                                  9 / 15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人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授予
价格 7.8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 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21 年 1-6 月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有关规
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2021 年 1-6 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1. 《关于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新增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
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新增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定价
公正、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关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
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股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本人同意本议案。

   22. 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人对
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0 / 15
    (2)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
情况。

   23. 关于《关于向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向参股公司中世顺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世顺”)
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向中世顺提供有偿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中世顺
的其他股东虽未按照出资比例向中世顺提供财务资助,但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中世顺清偿本次财务资助款项
本息的义务和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
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人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总体安排。

   24.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审查,通过对其履职
情况的核查,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
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
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
见,本人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

   25.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
GUO SONG 先生、LIU DAN 女士、刘镇先生、万波先生、王仁东先生、朱舫女士。
本人认为: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以上候
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发现候选人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11 / 15
程》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6.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成湘
东先生、吴悦娟女士、蒋培登先生。本人认为:经审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
关资料,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候选
人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上
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7.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是根据本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董
事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效益制定的,方案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管理
运作水平,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的发展,薪酬方案合理有效。本人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
内,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均较好地履行了职责。2021
年度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独立董事姓名
                   任职            出席次数     任职        出席次数

   徐先达          委员                1        委员         不适用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
审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12 / 15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持续关注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保持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参与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
控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
作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审核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上半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公
司第四届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对公司董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了考核和监督。
    提名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对公司第四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选进行审查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换届工作顺利完成。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战略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战略委员会在报告期内未召开
会议。
    本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的发展、内控制度
建设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传媒、网
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同时,我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积极
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掌
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
真查阅相关文件,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独立地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
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
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13 / 15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
公正的判断。
    4、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切
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



    六、其他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在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自2021年12月27日起,本人因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特此报告,谢谢!
                       (以下无正文,为本报告签字页)




                                  14 / 15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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