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优博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9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2)第 071 号



致: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

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一、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

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

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

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二、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信达仅就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

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

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五、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高海军先生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投票权。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三)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 7.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50.71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
                                                                  法律意见书



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

确认,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涉及的 70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26.4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

    (六)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七)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29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8.9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65.81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授权日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法律意见书



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29 日作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达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全部事宜。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授予

15 名激励对象 65.81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98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达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及激励对象需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上述情形,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张婷婷




                                                  李   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