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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2022-12-01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4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
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董事会及
其成员以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前述人员滥用职权,侵犯
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
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和罢免。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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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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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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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但经监事会决议,可在中国
境内其他地方举行。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十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电报、电传、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之
一,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临
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送达。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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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
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提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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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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