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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优博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11月)2022-12-01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UROVO-NKZD-5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2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则以及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下
         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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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关联方与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
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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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
         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明确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
分披露:

   (一)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 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 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成本加成定价;
   (四) 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成本加定价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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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
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
        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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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
        人的情形);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
司与深交所规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批准。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应先提交独立董事审核,
         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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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
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提
         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提交总经理、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
         序: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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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
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三)
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和
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
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前
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有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
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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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适用);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 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 深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三)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五)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六)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
         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
         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
         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七)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八)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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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
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
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
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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