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今天国际: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2-23/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一九年五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聪微律师、李连果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出了《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14点00分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宝安广场A座10楼D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15:00至
2019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9,363,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65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9,237,2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20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45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312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2,537,99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关联股东邵健伟先生、深圳市华锐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永清先生
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6,539,68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114,62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本次激励计划对象梁建平先生、张永清先生、杨金平先
生、曲水新智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39,351,851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295,160股,反对票11,300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27%。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李聪微




                                                   李连果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