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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今天国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20-02-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4 层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5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今天国
际”)的委托,就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邵健伟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于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2 月 6 日(以
下简称“增持期间”)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
(以下简称“《增持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
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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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提供

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
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邵健伟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为 44030119710905****,拥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广
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邵健伟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
董事长。
    根据邵健伟先生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及查阅公司披露
的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邵健伟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人邵健伟
先生具备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
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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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邵健伟先生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 127,862,388 股,通过深圳市华锐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891,118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3,753,50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8.63%。
    (二)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7 日披露《关于收到控股股东中期利润分配提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健伟先生基于对公司未
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
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拟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2 月 6 日)使用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增持比例不超过 1%。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和 2019 年 11 月 8 日披露邵健伟先生增持
计划实施的相关进展公告文件(公告编号:2019-061、2019-080),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增持人邵健伟先生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竞价 交易的 方式 增持公 司股份 累计达 829,964 股 ,占公 司股本 总额的

0.3018%,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251,252.4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数量    增持金额       成交均价    占公司总股
 增持方式          增持日期
                                 (股)        (元)       (元/股)    本的比例

 集中竞价   2019 年 9 月 23 日   312,700    4,037,107.00     12.910      0.1137%

 集中竞价   2019 年 11 月 7 日    50,100    590,877.00       11.794      0.0182%

 集中竞价   2019 年 11 月 8 日   467,164    5,623,268.40     12.037      0.1699%

            合计                 829,964    10,251,252.40    12.351      0.3018%

    (四)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2 月 6 日,本次增持

计划已经实施完毕,邵健伟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中合计增持 829,964 股。本次增
持计划完成后,邵健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8,692,352 股,通过深圳市华锐
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891,118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134,583,4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3%。
                                                                法律意见书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邵健伟先生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

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及《增持通知》,
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30%的,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的,可以免于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3,753,5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63%,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本次增
持后,增持人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4,583,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8.93%。增持人在本次增持期间累计增持 829,9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018%,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7 日、
2019 年 9 月 23 日和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收到控股
股东中期利润分配提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关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暨增持承诺时间过半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0),就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增持目的、增持资金来源、
增持方式、增持期间、增持进展及相关承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增持
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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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邵健伟先生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
免申请的情形,增持人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本次增持的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
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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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李连果                          孙仙冬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