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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今天国际: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4-27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300532                                 证券简称:今天国际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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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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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为深圳市今天国
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天国际”、“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为 1,000 万股,占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
公司股本总额 273,232,424 股的 3.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 万股,
占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9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80.00%;预留 200 万股,占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3%,
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截至本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3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且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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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
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 2021 年 12 月 31 日)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
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 5.16
元/股,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授
予价格。
     七、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
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
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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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四、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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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2
特别提示........................................................................................................................ 3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28
第十三章 附则............................................................................................................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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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今天国际、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激励计划 、股权 激励计

划、限制 性股票 激励计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划、本计                             划

划、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 票、第 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制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的期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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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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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
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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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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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
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3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应当在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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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为 1,000 万股,占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
股本总额 273,232,424 股的 3.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 万股,占截
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9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80.00%;预留 200 万股,占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73%,
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张小麒         副董事长、总裁              100             10.00%             0.37%

  曾巍巍          董事、副总裁               60               6.00%             0.22%

  梁建平               副总裁                60               6.00%             0.22%

  刘成凯               副总裁                60               6.00%             0.22%

  杨金平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50               5.00%             0.18%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470             47.00%             1.72%
          员(18 人)
              预留部分                       200               20%              0.73%

                合计                     1,000                100%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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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

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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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
                                     排


     一、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含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根据《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的规定,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三、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
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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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3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拟定于 2021 年授出,预留部分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一致。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
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
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
     四、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限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
公司股票的转让行为进行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设置限售
安排。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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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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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 5.16 元/股。
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授予价格。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 5.16 元,不
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79 元的 50%,为每股
4.4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0.31 元的
50%,为每股 5.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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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一、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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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3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1-2022年两年累计经审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1-2023年三年累计经审计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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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拟定 2021 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
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果划分为 4 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
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 (S)             S≥90          90>S≥80      80>S≥60          S<60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3、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评价企业经营情况
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
形象。公司在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
的基础上,设定了本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
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
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
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
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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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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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
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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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
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 为缩股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为正数。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 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
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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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激励成本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相关规定, 公司以授予日市价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成本=
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二、 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底,
授予价格为 5.16 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8.72 元/股(该价格以公告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为参考值),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0 万股,预计
确认激励成本为 2,848.00 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预计激励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848.00           1,079.87           1,186.67             462.80             118.67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
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
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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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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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
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含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明确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超过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
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归属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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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
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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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
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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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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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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