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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今天国际:关于今天国际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3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
       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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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潘经锐律师出席
并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1
                                                                 法律意见书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年4月1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2
年5月1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年4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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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下午14点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
龙街道翠宝路26号今天国际科技园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050,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68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046,2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67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4%。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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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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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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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20,032,128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关联股东邵健伟、邵健锋、深圳市华锐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不计入上述计票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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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46,049,82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赞成票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票8,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600股,
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03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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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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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孔维维



                                             经办律师:

                                                             潘经锐




                                                             孔维维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