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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威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8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8 年 9 月 21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合法性、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4:3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19 日(星期三)
    7、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 89 号达威股份办公楼 4 楼
会议室。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建林先生
    9、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46,776,21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4.80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46,736,72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4.76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9,4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78%。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
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龚星铭律师、李丹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740,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36,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57%;反对 36,1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4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740,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36,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557%;反对 36,19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4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任思先先生成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龚星铭、李丹玮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达威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