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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威股份:关于公司及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1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 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5%以上股东吴冬梅于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 28 号《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 29 号《关于对吴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
要内容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吴冬梅所持公司股份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7 月
4 日被冻结,合计 10,677,9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23%,占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 100%。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
    经查,公司分别在 2018 年 6 月 16 日、7 月 10 日两次收到中国结算提供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了吴冬梅股份被冻结的信息。你公司未及时进行关注并向
股东求证,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规定。作为信息披露主体,你公司应当对包括持有 5%以上的股东
股份被冻结在内的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进行及时关注并履行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
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
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对吴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吴冬梅女士:
    你本人持有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或公司)
10,677,975 股,属于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
行为:
    你所持达威股份股票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7 月 4 日被全部冻结,占
公司总股本的 10.23%,但你未按照规定及时通知达威股份进行公告。直至 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通过查询得知你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对外进行披露。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三、公司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收到上述决定书事项,公司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
的问题和不足,将加强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上
述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
发展。
   四、备查文件
   1、[2018] 28 号《关于对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2018] 29 号《关于对吴冬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