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四川达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
介绍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相关从业资质,具有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且具备作为外部审计
机构的独立性要求。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姜玉梅 金勇 杨记军
201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