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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威股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02-25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
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
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公司制订了《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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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
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行权/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
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若预留部分于 2019 年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予)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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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授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 指标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
权/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
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依据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与当年度经营目标设定公司年度考核目标,逐
层分解至各部门、各岗位。

     ①销售体系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m                  m>S≥n                    SS≥80                  S<80


    行权系数               100%                S%                       0%


    解锁系数               100%                S%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锁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期内/限售期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
全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进行行权/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为“B”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期内/限售期内可行权/解除
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行权/解锁系数进行行权/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
为“C”则不能行权/解除限售该行权期/限售期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全部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考
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
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
考核结果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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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 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
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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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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