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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威股份: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9-02-26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九年二月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9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 14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 16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24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5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25

  二、对达威股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7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8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达威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32

  七、对达威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32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32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33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3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35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5

  二、备查文件地点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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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接受委托,担
任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威股份”或“上市公司”、“公
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
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达威股份
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达威股份全体股东及有
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达威股份提供,达威股份已
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达威股份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
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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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达威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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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达威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指
本计划                              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咨询         指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
授权日/授予日                  指
                                    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
有效期                         指   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等待期                         指
                                    时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行权价格                       指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解除限售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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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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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达威股份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
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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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达威股份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48.00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966.1493 万
股的 6.5020%,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608.35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出权益总数的 93.881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966.1493
万股的 6.1042%;预留权益 39.65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6.118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966.1493 万股的 0.3978%。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83.35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9,966.1493 万股的 1.8397%。其中首次授予 173.7000 万份,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94.736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9,966.1493 万股的 1.7429%;预留 9.65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
票期权总数的 5.2632%,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966.1493
万股的 0.0968%。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
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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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464.65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966.1493 万股的 4.6623%。其中首次授予 434.6500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3.5435%,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9,966.1493 万股的 4.3613%;预留 30.0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6.4565%,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9,966.1493 万股的 0.3010%。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
权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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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40%
                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0%
                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0%
                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 2019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
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40%
                部分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30%
                部分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0%
                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于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
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行权期                                                                50%
                 留部分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行权期                                                                50%
                 留部分授予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
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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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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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
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
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
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
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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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9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
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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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36 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
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3.3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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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3.36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3.10
元。

       3、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68 元/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6.68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6.55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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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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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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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
                            第一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第三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
                            第一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若预留部分于 2019 年授    第二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予)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第三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第一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授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予)              第二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 指标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公司依据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与当年度经营目标设定公司年度考核目标,
逐层分解至各部门、各岗位。

    ① 销售体系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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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m                 m>S≥n                  SS≥80                S<80


   行权系数             100%                   S%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期内可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申
请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该行权期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按行权系数申请行权;而上一年度
考核为“C”则不能行权该行权期内可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考核当
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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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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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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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若预留部分于 2019 年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授予)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若预留部分于 2020 年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
        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注:上述“营业收入” 指标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公司依据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与当年度经营目标设定公司年度考核目标,
逐层分解至各部门、各岗位。

    ①销售体系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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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等级               A                     B                     C


考核结果(S)           S≥m                 m>S≥n                  SS≥80                S<80


   解锁系数             100%                   S%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锁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时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解锁系数解除限售;
而上一年度考核为“C”则不能解除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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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打造中国皮革化学品的自主品牌,致力于皮革化
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多年在皮革化学品市场精耕细作,专注于
为客户提供满足不同类型制革需求的产品。公司紧随国家对制革行业节能减排、
清洁生产的政策要求,以及对皮革产品的“绿色化”和“高性能”的发展趋势,
结合新产品、新技术,完成了产品结构的优化和调整。结合公司未来的战略目
标以扩大规模为导向,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该指标能够显示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
市场占有率。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30%、50%。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
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研
发投入及市场推广费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
的行权/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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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达威股份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上市,股票代码
“300535”。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在以下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励对象获
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
售条件、行权/授予价格;有效期、授权/授予日、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
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
行权/解除限售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达威股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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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威股份聘请的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五)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现阶段对本次激励
计划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
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董事会表决时已回避表决。

    因此,根据律师意见,达威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行权/解除限售等程序,且这些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达威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达威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计 191 人,占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册员工总人数(含子公司)的
42.0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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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1、激励对象由达威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
实确定;

    2、激励对象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也不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

    4、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达威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
在范围和资格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达威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
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达威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48.0000 万份,涉及的标
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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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6.1493 万股的 6.5020%。

    达威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数未超过达威股份股本总
额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达威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中,对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达威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及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达威股份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股票期权

    (1) 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
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
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
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
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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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
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19 年 2 月 22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
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13.42 元/股(2019 年 2 月 22 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23.71%、20.64%、22.58%(分别采用 wind 化工指数最
         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1
年期、2 年期及 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限制性股票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
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
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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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测算

    1、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
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
对本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根据计算参数,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 173.70 万份股票期权的成本进行了预
测算,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应确认的费用为 328.17 万元。

    2、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
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根据计算参数,公司对拟首次授予的 434.6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了
预测算,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费用为 2,929.54 万元。

    3、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达威股份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1)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合并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 2019 年 2 月 22 日的收盘价情况,按相关规定计算出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并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对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73.70 万份股票期权和首次授予 434.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成本为 3,257.71 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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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假设公司 2019 年 2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
权/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行权/解除限售,则 2019 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合计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股票期权         328.17      158.08     109.35      53.21        7.53

 限制性股票       2,929.54     1,586.83   927.69     366.19       48.83

    合计          3,257.71     1,744.91   1,037.04   419.40       56.36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
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73.70 万份股票期权全部达到行权条件且
被行权,则达威股份将向激励对象发行 173.70 万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累计金额
约为 2,320.63 万元;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34.65 万股限
制性股票,则达威股份将向激励对象发行 434.65 万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累计金
额约为 2,903.4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从而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使公司有能力承担上述股权激励的成本,不会对公司业
绩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达威股份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符
合《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总成本是依据模拟的假设条件,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
模型的基础上做出的预测算,仅供参考。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及分摊将在公司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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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权激励计划对达威股份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达威股份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价格和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方面有
效地保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司拟
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这些激励对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
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保
留专业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更能将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
司的经营发展、全体股东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
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此外,股票期权行权后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当于激励对象认购了达威股
份定向发行的股票,在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权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达威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利益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七、对达威股份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达威股份出具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达威股份没有为激励对象依
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并对相关事宜出具承诺函。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1、达威股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损害股
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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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
束。只有当达威股份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且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
更多超额利益,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取向
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4、达威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相关规定,授出总额度占
公司总股本的6.5020%,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后不会对公司股本扩张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达威股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达威股份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指标、个人
绩效考核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1)公司合规经营,不得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不得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3)达威股份采用“营业收入”指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
作为企业的基准指标,能够显示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
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4)个人绩效考核必须符合并达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考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客观地考核公司的整体业绩,又全面地评估了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

    2、本次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达威股份董事会为配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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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综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考核程序、考核工具、
考核时间和次数、考核结果应用与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达威股份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
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是合理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致的
地方,请投资者以达威股份公告的原文为准。

    2、作为达威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达
威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达威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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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2、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5、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7、《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8、《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10、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四路89号

    联系电话:028-85136056-8500

    传真:028-85328399

    联系人: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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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川达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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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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