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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威股份: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2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8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4月11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范围新增“生产、销售:塑料、塑料制
品”,并修订《公司章程》,本议案将提交至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变更前的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
品)、皮件;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
属)、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电线电缆、计算机及家电、农副产品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
制或禁止的除外)。

    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
品)、皮件、塑料、塑料制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
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电线电缆、计算机及
家电、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除外)。

    (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拟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并结合 2018 年 10 月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2019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修订后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产、销售: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       产、销售: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
       品)、皮件;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   品)、皮件、塑料、塑料制品;销售:化工原
       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     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
       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电线电缆、计算机   金属)、建筑材料、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电
 1
       及家电、农副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品种除   线电缆、计算机及家电、农副产品(国家有专
       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项规定的品种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货物
       出口、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仓储服务
       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或禁止的   (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除外)。                                   决定限制或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购本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2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一)证劵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3     (一)证劵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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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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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四)项情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工。                                      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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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在深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股份。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含公司进行权    让比例的限制。
    益分派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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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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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的工作;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授予的其他职权。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董事会审议担保
7                                                规定的除外。其中,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上董事审议同意。
                                                 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8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二、授权事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将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章程备案
    等手续,并且授权董事会及相关负责人按照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
    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
    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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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定期)会议决议》
2、《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4 月)》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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