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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威股份: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11-25  

                         证券代码:300535            证券简称:达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5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        范运作指引》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容:
          专户;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专户;
 2
          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顾问;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
                                       1
    询专户资料;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 问;
    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
    容。                                    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
    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 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     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
    建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投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募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投项目进度、募投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监督检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募投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项目跟踪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评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估。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3                                           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
                                            度;

                                    2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
                                          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豁免履行本条上述规定的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 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
    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
    不得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4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公告。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下条件: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 条件:
5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募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集资金净额的 50%;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金的募集资金;
    12 个月;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3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十二个月;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 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明确同意的意见;                        投资。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
    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额及期限;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及原因;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
6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正常进行的措施;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具的意见;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容。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

                                    4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
                                            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
                                            期限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可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合以下条件: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 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
    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资计划正常进行。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所备案并公告。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7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常进行的措施;
    额及投资计划等;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
    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 与说明;
    进行的措施;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范围及安全性;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 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具的意见。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5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
    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总额的 30%。                          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
    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
    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 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
    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 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
    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
    及时披露。                            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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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 过。
    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
    及时披露。                            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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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
     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检查结果。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
     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9    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 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
     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 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 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
     鉴证报告。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 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
     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10   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应当在鉴证 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 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
     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
     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 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11
     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7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   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
       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
                                          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
                                          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
                                          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
                                          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披露。



    除修改上述条款外,条款其他内容不变。该事项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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