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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河模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模具                公告编号:2019-032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
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 141 号),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2017 年 6 月,你公司公告拟投资 3.1 亿元新建年产 160 套精密注塑模具及年
产 700 万件汽车塑料零部件项目(以下简称“嘉兴项目”),建设周期为 24 个月。
2017 年 8 月,你公司公告拟投资 2.5 亿元新建年产 500 万件汽车功能件、汽车照
明、汽车高端内饰件、汽车高端外饰件项目 (以下简称“海德欣项目”),其中 1.4
亿元来自发行的可转债。我部关注到,投资者对嘉兴项目及海德欣项目进展情况
关注度较高。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目前嘉兴项目及海德欣项目建设进度、项目累计投入金额、是
否与首次披露计划一致、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等说明
嘉兴项目及海德欣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答复:
     1、项目投资建设情况
             计划投资总额   累计投入金额     投资建     是否与首次披   预计达到可使
   项目                               注
                (元)         (元)        设进度      露计划一致     用状态时间
 嘉兴项目     310,000,000    60,135,560.13   19.40%          是        2019 年 11 月
海德欣项目    250,000,000   116,680,339.65   46.67%          是        2019 年 8 月

   注:上表累计投入金额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数据

    2、项目可行性是否发送重大变化
    (1)行业发展情况
    公司嘉兴项目和海德欣项目均为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从下游的汽车行业来
看,汽车行业源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同步取得了巨大发展。2018
年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分别达 2,780.92 万辆和 2,808.06 万辆,产销量连续 10 年
保持世界第一。随着中国汽车产销量的快速增长,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 2018 年
末的 2.40 亿辆,位列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汽车普及率迅速提升。但是与
其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汽车普及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我国汽车千人保有量
2018 年约 170 辆,而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能够达到 800 辆左右,像欧、日等等
发达国家在 500 到 600 辆,我国汽车行业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根据国外发达经
济体的历史经验显示,在汽车普及水平达到千人 200 辆之前,销量增速多在 10%
以上。因此公司上述项目所处的行业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公司已与上汽大众、上汽大通、华晨、上汽集团、吉利和浙江电咖等公司签
订了框架合同,进入上述汽车厂商的供应商体系,目前已和上述汽车厂商已进行
部分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并实现了少量收入。待前期开发、验证等阶段完成后,
可进入大批量供应阶段。同时,公司正在积极推进上述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待
项目建成达产后可满足对上述汽车厂家的大批量配套需求。
    综上所述,公司嘉兴项目及海德欣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2)说明是否就嘉兴项目及海德欣项目主要产品与下游客户签订大额销售
合同或协议(含意向性合同或协议),相关合同或协议是否达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2016 年底,我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浙江远景汽车配件有限公
司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现已就 FE-5DB、FE-7DA 前端模块总成等项目展
开合作,前述合同为浙江远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外采购的总体性合约,未约定
具体金额,每月具体销售额由其下发的《月供货计划通知单》予以确定。
    2017 年 7 月,我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海德欣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波海德欣”)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生产采购一般条款》,现已就 IS31
前端模块软模总成等项目展开合作。
       2017 年 7 月,宁波海德欣与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生产采购一般条
款》,现已就 SV63 加油小门等项目展开合作。
       2018 年 5 月,我司与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现已就 B-MPV
座椅扶手内部重力感应组件的小批量模具及订单项目展开合作。
       2018 年 9 月,宁波海德欣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
现已就 M85 加油小门项目展开合作。
       2018 年 10 月,宁波海德欣与浙江电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合同》,
现已就部分项目展开前期合作。
       公司及子公司与各汽车主机厂销售合同签订情况汇总如下(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累计金额


 1       浙江远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合同无具体金额。截至目前累计实现销售额 3180.21 万元


 2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9.9 万元


 3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4060.78 万元


 4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6 万元


 5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95 万元


 6       浙江电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1536.08 万元

       三、前述合同为公司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系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应适用《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7
号备忘录》”)第一条、第十二条之标准:
       1、《7 号备忘录》第一条: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
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7 号备忘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
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应当及时以
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
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公司销售合同的签订情况及前述披露标准,并经过累计计算后,公司与
单一汽车主机厂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均未达到 1 亿元,因此,公司未进行临时信
息披露。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