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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河模具:内部问责制度2020-12-11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
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及从事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因其故意、
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公司信息披露、财务会计
管理、募集资金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六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主管责任人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七条 公司治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
公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未
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即实施;
    (三)公司及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四)公司及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五)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
    (六)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
    (八)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
    (九)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
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会议,
未尽勤勉义务的;
    (七)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股票的;
    (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九)连续两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训和会议的;
    (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
    (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被监管机构公开批评、谴责的;
       (三)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漏洞或产生重大损
失的;
       (四)对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经营管理不力,导致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完不成
或严重滞后,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实现的;
       (五)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处置突发事件不力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发生给公司财产和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特大安
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九)违反《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违反决策程序,不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
责:
       (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
       (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
       (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七)子公司未能及时报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
       (八)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
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
    (九)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
    (十)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质疑或涉
及公司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作出回应的;
    (十一)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
露或内幕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
    (十二)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登记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的;
    (十三)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
    (十四)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
问责:
    (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的;
    (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 集资金的用途或
以其它方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六)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公司遭受利益损失或存
在重大风险的;
    (七)以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违规拆借资金或变相委托理财的;
    (八)业绩预告修正达两次以上或前后两次业绩预告盈亏方向相反的;
    (九)公司资金变相违规进入股市的;
    (十)其它违反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
问责:
    (一)募集资金存储不当的;
    (二)未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
    (三)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四)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未按照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严格履行
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等各项手续的;
    (六)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的;
    (七)募投项目出现异常,未能及时分析可行性并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八)其它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
人问责:
    (一)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使重大决
策参与权;
    (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三)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正当理由拒
绝回答,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
    (四)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有损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
    (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问责工作小组,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
工作的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担任,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全体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任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内部问责工作小组负责内部问责发起、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内部问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问责工作小组对问责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后, 提交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
政问责和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提议罢免
议案。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
       4、留用察看;
       5、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6、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
公司在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
由问责委员会具体确认。问责结果还应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
约 束机制挂钩。
       第十八条 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十七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
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本
市场关键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
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十九条 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问责任人应
当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一定
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的;
       (三)不良后果和影响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并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在内部讨论会或向上级领导书面或口头提
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
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问责委员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三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内部问责工作小组举报被问
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
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
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其他监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
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由董事长提出。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问责,由
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二十六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的,应
当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问责委员会
应当在收到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交由审计部门或相关部门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审计部门或相关
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问责委员会。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
到调查结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问责委员会认为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以明确问责对象及须采取的
问责措施的,问责委员会应当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委员会召开会议,须由问责委
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亲自或书面委托出席)方为有效。问责委员
会作出决定或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问责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
效。问责对象为问责委员会委员的,其可出席会议但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在问责委员会对被问责人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委员会应当听
取被问责人的意见,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问责委员会在作出问责决定后,被问责人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问责委员会提出异议并
申请复核。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
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复核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监事会进
行复核,监事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在监事会确认问责决定合规、有效后,问责委员会应当根据被问责人的身份、
职务,将问责决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批准并予以执行。监事会、独立董事负责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
实。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
他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另行委派人员负责调查、收集、
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
       问责委员会委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或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问责委员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问责委员会提议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的,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
准。
       问责委员会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中国证监会宁
波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文书后 30 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的决策情况及结果。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受
到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问责委员会应当同时启动公
司内部问责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