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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横河模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9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
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
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
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的
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
与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
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
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
的。
       4、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和有关综合资产抵押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旨在满足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相关风
险可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对关于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表示一致同意。
       6、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
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0,000 股进行回购注
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
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的
规定,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
    7、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
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
规划,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相匹配,能够满足未来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
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变更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影响公司股价、
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




                                        独立董事:万华林   韩长印   李建军
                                                     202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