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河精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4-20
证券代码:300539 证券简称:横河精密 公告编号:2022-004
转债代码:123013 转债简称:横河转债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
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横河精密”)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监局(下称“宁波证监局”)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胡志军:
经查,你作为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8 日期间,因主动减持、
可转债转股被动稀释、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被动增加等原因,你与一致行动人黄秀珠、胡永纪的合计持股比例由 69.18%减
至 61.74%,累计净减少比例为 7.44%。你直至 2021 年 12 月 14 日才告知公司并
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在与一致行动人黄秀珠、胡永纪的合计持股比例减少变
动达到 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减持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务必
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志军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
高度重视,将以此为鉴,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
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
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