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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1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

宜,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新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4535

号),根据该报告,截止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5,480.85 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

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4,500 万元(含 4,500 万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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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

费用支出,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

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壹年,担保方式包括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信用担保,并在其保证担保的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康路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公司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

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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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汤金资




                                             罗   炜




                                        201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