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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7年1月)2017-01-1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7 年 1 月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
              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 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
                       通;

              (三) 审核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报告;

              (四) 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会独立行使职
              权。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
              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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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
              计重点。

              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财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内审部应提交
              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与年度
              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
              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
              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
              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
              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
              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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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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