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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7年1月)2017-01-1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7年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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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响的,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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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部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部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部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部信息的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解除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

             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

             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将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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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

             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

             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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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

             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

             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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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

             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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