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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7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 15:00 时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
楼 B 座 8 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康路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新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
表股份数为61,35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81%。其中,中小投
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为3,90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3310%。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为
61,35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并作出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3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3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高冠江先生、罗炜先生、汤金资女士作了《2016 年度独立董
事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3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3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3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104%;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1,3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 201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35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7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丽欣律师、刘小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