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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17-06-14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6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
选举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
事会提名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杨汉杰先生、高冠江先生、李晓
枫先生、罗炜先生共 7 人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高冠江先生、李晓枫
先生、罗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提名委员
会审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候选人简历见详见附
件)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都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采用累积投
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
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独立董事汤金资女
士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
    汤金资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
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汤金资女士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汤金资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
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3 日
附件: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福华,男,1957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

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在中国银

行总行科技部工作;1992 年 8 月-2002 年 12 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

公司任职;1998 年 1 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福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4.59%,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此之外,李福华先生与其他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李福华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

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康路,男,1957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

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

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电脑部、澳门分行电脑部、总行科技部工作;1992 年 8 月

-2002 年 12 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4 年 9 月-2011 年

12 月,任北京迅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1998 年 1 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

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康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8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4%,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此之外,康路先生与其他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康路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

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张燕生,男,1958 年 2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

京工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任职于中

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算中心;1992 年 8 月-2002 年 12 月,在北京新晨世纪

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8 年 1 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截至本公告日,张燕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1.43%,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除此之外,张燕生先生与其他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燕生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杨汉杰,男,1974 年 9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

国卡迪夫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11 月,

历任南京同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销售代表、经销商部经理、大客

户部经理;1999 年至今,历任北京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贸易软件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二部总经理、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杨汉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除此之外,杨汉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汉杰先生从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高冠江,男,1952 年 8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研究员。1985 年 9 月

至 1998 年 10 月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先后任研究员、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4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任委托代理部副总经理;1999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先后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14 年 12 月至今,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高冠江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高冠江

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高冠江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6、李晓枫,男,1956 年 2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

京科技大学系统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教授级)。1989 年 1

月-1997 年 6 月在联想集团,先后担任工程师、经理、部门总经理;1997 年 7 月

至 2003 年 11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先后担任副主任、主任;2003

年 11 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任职副司长、巡视员;2011 年

11 月至 2013 年 5 月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任职主任;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 4 月在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担任董事,在金融信息化研究所担任所长;

2016 年 5 月退休。

    截至本公告日,李晓枫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李晓枫

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晓枫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7、罗炜,男,1975 年 4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美国

匹兹堡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7 月

任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助教;2005 年 8 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

计系助理教授、副教授;2015 年 7 月至今,任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罗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罗炜先

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罗炜先生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