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1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将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任期届满,进行
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
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
情况,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包含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汤金资
罗 炜
201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