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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2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经核查,张燕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燕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经核查,张大新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具备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大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经核查,余克俭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余克俭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   炜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