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6-2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已实施完毕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
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2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汤金资




                                            罗   炜




                                        2017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