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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2017-08-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

        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新晨科技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进行了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1、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康路先生拟为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信用担保,在其保证担保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担保期限为授信协议签署
之日起壹年;同时,康路先生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人民币 6,0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
余额为人民币 6,000.00 万元的信用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担保期限为授信协议签署之日起壹年。

    2、康路先生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7 年 8 月 1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康路先生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 独立董


                                  1
事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自然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关联自然人为康路先生。康路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持有公司 12.9945%的股份。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路先生拟为公司向浦
发 银 行 申 请 人 民 币 5,000.00 万 元 的 授 信 额 度 提 供 最 高 本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 万元的信用担保,同时拟为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人民币 6,000.00 万元的
授信额度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6,000.00 万元的信用担保,上述担保均在
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均为授信协议签署之日起壹年。
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浦发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支
持了公司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2017 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该关联自然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17 年 1 月 , 康路先 生 为公司 向 中信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申 请 人 民 币
10,0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上述事项已经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除前述关联交易、本报告中所述关联交易及向康路先生发放薪酬外,2017 年初
至公告日,公司与康路先生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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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
对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新晨科技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进行
了核查,认为:

    康路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中小股东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康路先生为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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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自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乔岩                程桃红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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