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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 [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
解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
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
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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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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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   炜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