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7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估计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了公司相关实际情况,变更依据真实、可靠。
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会计估计变更。
(此页无正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 炜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