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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0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期限不超过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期限不超过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无正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   炜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