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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2-02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收到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等相关事项的
材料,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
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路先生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该事项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在表决时投赞成票。
     二、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
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该事项时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表决时投赞成票。
     (此页无正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