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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06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
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
心。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
力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方案。
     (此页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   炜




                                                    2019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