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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30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9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2019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空管数据信息服务体系研发项目”已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将上述募投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
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剩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
     四、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结合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更加准确地反应公司与北京清
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对 2019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做出合理调整。调整 2019 年度与北京清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生
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人民币 1,200 万元,主要关联交易内容为采购软件产品以及接受
其软件开发、维护服务等。
     此次调整所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客观公
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交易条件及签署书面合同的方
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未涉及关联董事,公司董事无需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关于康路及其配偶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中关村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康路及其配偶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及其配偶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康路及其配偶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白石桥支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北京银行白石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期限贰年,单笔交易最长不超过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康路及其配偶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及其配偶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白石桥支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单笔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壹年。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
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此页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   炜



                                                      201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