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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5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
会[2019]16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二、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
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期自 2019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冠江




                                                           李晓枫




                                                           罗   炜




                                                      2019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