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5-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16 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安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保荐代表人 乔岩、程桃红
联系人 乔岩
联系电话 010-8332113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8 年 1 月 24 日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
注册地址
楼B座8层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
办公地址
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康路
股票简称 新晨科技
股票代码 300542
董事会秘书 张大新
联系电话 010-888773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 年 9 月 20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安信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
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
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
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结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
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
变化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
的核查;
10、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1、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
导现场培训;
12、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配合监管机构相关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
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国家空管数据信息服务体系研发项目的
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由 2018 年 8 月 31 日延期到 2019 年 8 月 31 日。同时,公司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2019 年 8 月 28 日,该项目已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新晨科技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各项工作
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并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向保荐机
构提供工作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
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
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
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报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新晨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新晨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认为:新晨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均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
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乔 岩 程桃红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连志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