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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10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2.6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0 年 7 月 9 日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