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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9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
们已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核
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
制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
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
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票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应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该填补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前述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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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事宜编制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八、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认定,出具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编
制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
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以上报
告均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公司已结
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
执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九、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晨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
划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壹仟万元整,期限一年,公司拟为本次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被
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
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
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
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钟晓林




                                                  202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