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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8-19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
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新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
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方案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
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业务
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结合公司所处行
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并对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数量、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等事项均进行了明确。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
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
了承诺,这些填补回报措施和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公司编制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
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认定,出具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公司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以
上报告均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公司已结
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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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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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钟晓林




                                                     202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