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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罗炜)(离任)2021-03-3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罗炜)(离任)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 年
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积极
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参与公司经营发展的
讨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本人任职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因此,该
述职报告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
    现将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
积极作用,维护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参加董事会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本
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出席了所有会议,没有缺席、委托他人
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召开董事会前,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
本人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通过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收集与掌
握一些必要的信息,为参加会议作好充分准备。在会议期间,认真审阅会议文件
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
2020 年 6 月 29 日期间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程序,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董事会议案没有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本人对任职期间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
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期间,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其
中 1 次年度股东大会,2 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了任职期间内的 3 次
股东大会,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独
立董事,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期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查验,并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
核查后,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意见
序号     发表独立意见的时间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类型
           2020 年 2 月 11 日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
 1      (2020 年第三次总经理                                                   同意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办公会会议)
                                关于康路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2020 年 3 月 8 日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
 2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同意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三次会议)
                                意见和独立意见;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2020 年 4 月 26 日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3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 同意
             四次会议)         项说明》、聘请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2020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20 年 6 月 8 日
                                关于公司受让北京清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
 4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同意
                                权的独立意见
            五次会议)
          2020 年 6 月 12 日
 5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同意
             六次会议)
          2020 年 6 月 22 日    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将
 6                                                                              同意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李小华女士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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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序号     发表独立意见的时间                 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类型
             七次会议)       对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期间,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积极参加会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审议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等事项。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严格审查、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并认真审核公司审计部内审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对相关事项从专业角度提供意
见和建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任职期间,本人专门或利
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时间对公司进行了多次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关注有关媒体、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内部控制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履
行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审议重大事项上,本人
均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并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督
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正。
       (三)本人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计划、财务管理、资金往来等情况,详实听
取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
上充分发表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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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期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
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也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2020 年度,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支持和重视,公司不存在
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最后,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的
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同时衷心希望公司在新的一年里能够开拓创新、再创
佳绩,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股东。
    特此报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罗炜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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