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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1年3月)2021-03-3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1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

             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

             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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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

             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

             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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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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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

                       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

                       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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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事务部。

                       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

             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

             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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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

             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

             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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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

             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

             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

             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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