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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3月)2021-03-31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督机制,明确监事会
             的权限和议事规程,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以及本规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由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召
             开前,负责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寄送会议材料,组织安排召开会议,
             负责起草会议决议草案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召开时,负责做好现场会议记录,
             协助主持人清点票数。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

                       计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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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定期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
             次,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
             因。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临时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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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事务部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事务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不能随通知寄送的会议文件,应在通知中说明,并在会议召开前,将文件发给
             各位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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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监事应予协助配合,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会议内容和议题;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八)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 其他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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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按召开方式分为现场和非现场会议。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基本形式;在保障监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除审议年度报告和重要机密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外,其它议案可根
             据具体情况,经监事会主席(主持人)同意,采取通讯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证券事务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
             理由。

第十六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会请假并说
             明原因。同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对相关议案和议题,形成本人明确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

             (一)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说明;

             (四) 委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受托监事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监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二) 监事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除非会议对相关议案不作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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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三) 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因故中途退席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尚未表
             决议案的表决意向,应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如不书面委托视同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监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案审议完毕后,主持人认
             为可将议案付诸表决时,开始表决,上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
             议案。

             监事会会议不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临时议案进行决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议草案,在表决前的审议中,如多数监事对
             议案内容或决议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对议案或表决草案进行修改后再进行表
             决。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议案进行表决。监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

             监事未作表决或选择两个以上表决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如
             不作选择,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时,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现场记录监事的表决结果,并
             按法定程序进行统计,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以非现场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邮寄邮件或传真、电话或视频等)召开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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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按以下方式计算表决结果:

             (一) 在电话(视频)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以现场线上表决计算表决结
                       果,必要时,聘请律师在场见证,逐一确认,计算与会人数和表决意
                       向票数。会议结束后与会监事应提交书面确认函。

             (二) 以邮寄邮件、传真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参加表决的监事应在规定期限
                       内将书面表决意向结果传送或传真至证券事务部指定人员接收。

                       监事在会议规定表决时限后表决的结果视为无效,不予统计。

             (三) 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形成的决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 所决定的事项不得超出《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授予的监事会的职
                       权范围。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对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均需由投赞成票
             的监事在决议上签名确认。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会议,每位监事应在表决意向表上签名后,先把书面
             表决意向表传真(原件另寄)至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存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有详细会议记录,并可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和文字记述。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现场记录。会议记录应使用专
             用的记录本。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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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
                       案的表决意向;

             (六) 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有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视同会议材料一同存档。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中的议案提出异议的,除可将异议内容载入监事会记录外,
             监事可另行制作并提交关于异议的书面说明。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会议所形成决议,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监事负责具体落实或负责监督落
             实。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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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本公司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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