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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对本次会
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
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
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
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
     二、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60,148,923.73元,2020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2,610,248.59元,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
金6,261,024.86元,减去本年度已分配的2019年度现金股利10,260,157.74元,至2020年
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306,237,989.72元。
     董事会拟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00,083,479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9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7,007,513.11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
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若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
造成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
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审阅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问询后,我们
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公司
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0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
形发生。《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四、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的情况。
       五、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
务数据进行审计的过程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认真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
表了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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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一年。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1 年 3 月 29 日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