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08-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晨科技
股票代码:300542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福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康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燕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B座8层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增减,《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一
致行动关系终止




                                               签署日期:2021 年8 月23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前的承诺,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晨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晨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
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8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方     指    李福华、康路、张燕生

上市公司、公司、新晨科
                         指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

                               三方于2012年2月26日签订的《共同控制及一
《一致行动协议》         指
                               致行动人协议》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李福华先生
    国籍:中国
    性别: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110*****11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B 座 8 层
    任职经历: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在中国银行总行科技部工作;1992 年 8 月-2002 年
12 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8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历任北京新晨
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福华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
单,不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康路先生
    国籍:中国
    性别: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110*****77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B 座 8 层
    任职经历: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电脑部、澳门分行电脑部、总
行科技部工作;1992 年 8 月-2002 年 12 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4 年
9 月-2011 年 12 月,任北京迅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1998 年 1 月至今,历任北京新晨
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康路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不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张燕生先生
                                          5
    国籍:中国
    性别: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110*****319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B 座 8 层
    任职经历:1983 年 3 月-1992 年 7 月,任职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算中心;1992
年 8 月-2002 年 12 月,在北京新晨世纪电脑产业有限公司任职;1998 年 1 月至今,历任北京
新晨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新晨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新晨科技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燕生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
单,不为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于 2012 年 2 月 26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同意在协议期限内,凡涉及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本协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并达成一
致意见后再在相关会议中按照协商结果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三方为一致行动
关系。
    2021 年 8 月 20 日,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
议》,三方达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于 2012 年 2 月 26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同意在协议期限内,凡涉及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本协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并达成一
致意见后再在相关会议中按照协商结果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三方为一致行动
关系。
    经三方友好协商,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签署了
《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三方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减持计划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1-022),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张燕生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
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2,600,000
股。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2021-053),截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燕生先生股份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区间已过半,且未通过
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明确增加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票的计划。目前张燕生先生尚处于减持计划期间内,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并遵
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系因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签
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1、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
    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于2012年2月26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同
意在协议期限内,凡涉及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本协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意见后再在相关会议中按照协商结果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三方为一致行动关
系。
    2、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
    经三方友好协商,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于2021年8月20日签署了《一
致行动解除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自《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生效之
日起解除,三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自《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终
止,各方行使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各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股东权利。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李福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53%的股份,康路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13.09%的股份,张燕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38%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9.00%的股
份。三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福华            43,592,250       14.53%
                    康路             39,282,750       13.09%
                   张燕生            34,144,500       11.38%
                    小计           117,019,500        39.00%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述股东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

                                         8
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三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
情形。
    4、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
和比例保持不变。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三人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处于
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状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福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3,592,250股。信
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康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282,750股。信息
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张燕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144,500股,其
中有14,378,000股尚在质押中。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
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一致行动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股东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友好协商:
    (1)各方同意并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终止,各方行使
股东权利无需再保持一致行动,各方应各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其股东权利。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一)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于2012年2月26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后,三方达成一致行动关系,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控股股东。
    自《一致行动协议》于2012年2月26日签署之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李福华先生、
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为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在前述期间内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截至2021年8月20日,新晨科技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9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李福华                                 43,592,250       14.53%
   2    康路                                   39,282,750       13.09%
   3    张燕生                                 34,144,500       11.38%
   4    徐连平                                 33,118,750       11.04%
   5    蒋琳华                                 31,693,750       10.56%
        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呈瑞
   6                                            5,081,466        1.69%
        和兴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10,693        1.67%
   8    程希庆                                  3,315,000        1.10%
        上海呈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呈瑞
   9                                            3,172,800        1.06%
        精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李芸华                                  2,682,500        0.89%
                 合计                          201,094,459      67.01%

    根据上表,截至2021年8月20日,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没有证据表明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徐连
平先生、蒋琳华先生可以通过《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控制。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较为接近,对经营管理不存在有决定
性影响的一方。公司不存在按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
投票权或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截至本公告
日,新晨科技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
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新晨科技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规定的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为公司
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
    根据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三方之间的一
致行动关系终止,但三方各自所持公司股份不变,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
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3、李福华、康路、张燕生签署的《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人协议》;
4、李福华、康路、张燕生签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5、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上述文件备置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黄朴
联系电话:010-8887730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 2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 2 号楼 B 座 8 层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福华


                                        签署日期:     2021年8月23日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康路


                                        签署日期:     2021年8月23日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燕生


                                        签署日期:     2021年8月23日




                                   17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
                                            在地
                                                       楼B座8层
股票简称       新晨科技                     股票代码    300542
                                            信 息 披 露 义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福华、康路、张燕生         务 人 通 讯 地 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
名称
                                            址             楼B座8层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                             有无一致行
                  (一 致行 动协 议解除 暨
数量变化                                   动人        有    □       无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股份
                 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 □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司(注:李福华为公司第一
                                           上市公司实
                                                       是    □       否 
第一大股东       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 益 变 动 方 式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 与 □ 其他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暨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前,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通过一致行动
的股份数量及占关系,合计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117,01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上市公司已发行39.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福华先生、康路先生、张燕生先生所持有公司的
本次权益变动
                 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各股东具体
后,信息披露义
                 持股情况如下:
务人拥有权益的
                 ①李福华:持股数量:43,59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53%;
股份数量及变动
                 ②康路:持股数量:39,282,7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3.09%;
比例
                 ③张燕生:持股数量:34,14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38%。
在上市公司中拥时间:2021年8月20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暨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
               是    □               否      □                 不适用   

                                       18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明确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目前张燕生先生尚处于减持计划期间
人 是 否 拟 于未来
                   内,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
12 个月 内 继 续
                   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减持上市公司股
增持
                   份,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 此 前 6个 月
是 否 在 二 级 市是      □              否    
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             否    
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19
(本页无正文,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福华




                康   路




                张燕生




                                            签署日期:    2021年8月23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