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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9-0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要求,现拟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8.3479 万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5.6059 万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8.347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5.6059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人
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民币,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交
易事项;                                         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事项;                                         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为了保证股东李福华、康路、张燕生在公司股东大
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
固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股东李福华、康路、张
燕生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
保持一致行动。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