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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
则作为分配利润的依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年初合
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69,098,642.60 元,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3,582,151.86 元,提取盈余公积金 4,372,054.33 元,减去本年度已分配的 2020 年度现
金 股 利 27,007,513.11 元 , 减 去 本 年 度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东 股 权 减 少 的 未 分 配 利 润
112,214,543.03 元,至 2021 年末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 289,086,683.99 元。至 2021
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318,578,965.53 元。
     董事会拟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总股本 300,056,0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30,005,605.90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若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
造成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
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审阅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问询后,我们
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公司
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的要求,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及时性。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
形发生。《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
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执行和监督情况。
       四、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五、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见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制定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
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盈利能力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
上制定的,是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持
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
愿,分红政策连续、稳定、客观、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
务数据进行审计的过程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认真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
表了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一年。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
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2 年 4 月 25 日
新晨科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