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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晨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0542             证券简称:新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1、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
政部 2021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2、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 2022 年度提前
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
    公司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执行解释第 16 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
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解释第 15 号、解释第 16 号上述相关内容,其余未变
更或者未到执行日期的仍执行原有规定。
    (五)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文件和《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文件进行的合理调整。对于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对于“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公司 2022 年度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公司自
2022 年 12 月 13 日起执行解释第 16 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公司执行解释 15 号、解释第 16 号对 2022 年度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
响,执行解释 15 号、解释第 16 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
相关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文件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
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地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会计信息,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