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18-08-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科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路明                        联系电话:0755-23835212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洋                        联系电话:021-2026206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2
                                                            因朗科智能原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刘显武先生逝世,陈静

                                                            女士、刘孝朋先生、刘沛然女

                                 2018 年 3 月,朗科智能的   士和刘晓昕女士依法继承刘

                                 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静女     显武先生持有的相关股份并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士、刘孝朋先生、刘沛然女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按照

                                 士和刘晓昕女士。           刘显武先生在朗科智能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

                                                            文件中所作出的 承诺履行相

                                                            关义务。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无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无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刘显胜、吴晓成、潘声              是         不适用

旺、吴晓成、廖序,黄旺辉、何淦,乔治江,肖凌、褚青松,

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3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

期满后,在担任朗科智能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朗科智能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朗科智能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2. 深圳市富海银涛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遵道    是   不适用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承诺:自本次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3. 深圳市鼎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泉投资企业(有   是   不适用

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 郑勇,关于股份限售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是   不适用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


                                         4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5.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深圳市鼎科投资企业(有     是   不适用

限合伙),关于股份减持承诺:(1)在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本

企业)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

度的最低规定,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

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

的最低规定,本人(本企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

行减持。(2)减持价格:①若本人(本企业)投资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投资通过

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

提示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③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

本人(本企业)承诺最低减持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本人(本企业)将及时、

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作日将发

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转让指导意见》及《深交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

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章制度。

6. 深圳市富海银涛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     是   不适用

减持承诺:(1)本企业承诺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十二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个月内,本企业

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


                                          5
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

定的价格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3)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票 5%以上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充分履

行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4)本企业承诺:在本企业减持股

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交所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

予的监管措施。

7.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的条件: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当实施主体采取

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8.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     是   不适用

回报的承诺: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

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9.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     是   不适用

承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

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6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在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

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分配股利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如果公司发放股票股

利,应当在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因素进行真实、合理的分析。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0.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   是   不适用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如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1.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是   不适用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如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7
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2.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吴晓成、潘声旺、廖序、   是   不适用

刘显胜、顾鼐米、朱福惠、詹伟哉、詹宜巨、黄旺辉、何淦、

周盼盼、乔治江,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3.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不存在且不从事任何与朗

科智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朗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

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朗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相

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尽一切可能

之努力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朗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相

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不投资控股于

业务与朗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

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朗

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朗

科智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将本着朗科智能及其子公

司优先的原则与朗科智能协商解决;不利用朗科智能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朗科智能资金;

若因朗科智能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朗

科智能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或因此给朗科智能造成任何损

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本人作为朗科智能股东或

关联方期间,以及在担任朗科智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8
员期间及辞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朗科智能

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郑勇、潘声旺、富海银      是   不适用

涛拾号、鼎科投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朗科

智能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善意履行

作为朗科智能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影响朗科智能的

独立性、故意促使朗科智能对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

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任何关联交易采

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朗科智能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朗科智能必须与本人(本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

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朗科智

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

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朗科智能签订的各种关

联交易协议。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向朗科智能谋求任

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3)本人(本企业)

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果本人(本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朗科智能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9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

                                   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

                                   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

                                   对我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项

                                   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股份的行为违

                                   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

                                   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

                                   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司作为宁

                                   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

                                   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春
                                       10
                           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

                           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

                           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

                           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

                           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

                           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

                           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

                           注。

                               我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

                           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司在

                           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

                           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

                           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 所 得 人 民 币 61,655,849.78 元 , 并 处 人 民 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司最终

                           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

                           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


                               11
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路   明                 孙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