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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智能:《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09-26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9 月 25 日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章程草案                             修改后章程
号
1.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中文全称: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 中文全称: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Shenzhen Longood 英 文 全 称 : Shenzhen Longood
     Intelligent Electric Co., Ltd          Intelligent Electric Co., Ltd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
     屋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8-4#厂 屋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 8-4#厂
     房                                     房5层
2.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
     转让给职工。                           转让给职工。
3.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半数以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或副董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长空缺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本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规定职权时应 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职权时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上同意。
5.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
     独立董事三人。                     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6.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如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的,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或者副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长空缺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