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9-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科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路明 联系电话:0755-23835212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洋 联系电话:021-2026206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朗科智能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92 号)核准,深圳市朗科
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智能”或“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8 日向社会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或“保荐机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
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底稿复核、文件查阅等方式,对 2018 年度朗科
智能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12 月 22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董监高职责、
杜绝内幕交易及上市后买卖股票相关要求
2
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因朗科智能原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显武先生逝世,
陈静女士、刘孝朋先生、刘沛
2018 年 3 月,朗科智 然女士和刘晓昕女士依法继
能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 承刘显武先生持有的相关股
静女士、刘孝朋先生、刘沛 份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
然女士和刘晓昕女士。 按照刘显武先生在朗科智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等文件中所作出的 承诺履
行相关义务。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无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无 无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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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刘显胜、吴晓成、潘声 是 不适用
旺、吴晓成、廖序,黄旺辉、何淦,乔治江,肖凌、褚青松,
关于股份限售承诺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
期满后,在担任朗科智能董事(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朗科智能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朗科智能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2. 深圳市富海银涛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遵道 是 不适用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承诺:自本次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3. 深圳市鼎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泉投资企业(有 是 不适用
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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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4. 郑勇,关于股份限售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是 不适用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5.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深圳市鼎科投资企业(有 是 不适用
限合伙),关于股份减持承诺:(1)在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本
企业)每批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满足大宗交易制
度的最低规定,本人(本企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
持;若减持的单笔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不满足大宗交易制度
的最低规定,本人(本企业)将通过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进
行减持。(2)减持价格:①若本人(本企业)投资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
执行。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投资通过
二级市场出售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
提示性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③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不论以大宗交易方式或二级市场出售方式,
本人(本企业)承诺最低减持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本人(本企业)将及时、
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工作日将发
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转让指导意见》及《深交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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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章制度。
6. 深圳市富海银涛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 是 不适用
减持承诺:(1)本企业承诺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十二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四十个月内,本企业
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按照届时市场价格或者大宗交易双方确
定的价格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3)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票 5%以上时,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充分履
行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4)本企业承诺:在本企业减持股
份期间,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交所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5)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
予的监管措施。
7.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的条件: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措施。当实施主体采取
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稳定股价预案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8.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 是 不适用
回报的承诺: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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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大力发展主营业务、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9.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 是 不适用
承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
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在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
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
分配股利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如果公司发放股票股
利,应当在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因素进行真实、合理的分析。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0.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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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如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1.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是 不适用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如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12.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吴晓成、潘声旺、廖序、 是 不适用
刘显胜、顾鼐米、朱福惠、詹伟哉、詹宜巨、黄旺辉、何淦、
周盼盼、乔治江,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3.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不存在且不从事任何与朗
科智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朗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
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朗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相
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尽一切可能
之努力使本人其他关联企业不从事与朗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相
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不投资控股于
业务与朗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
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本人不向其他业务与朗
科智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如果未来本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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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智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将本着朗科智能及其子公
司优先的原则与朗科智能协商解决;不利用朗科智能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朗科智能资金;
若因朗科智能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朗
科智能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或因此给朗科智能造成任何损
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本人作为朗科智能股东或
关联方期间,以及在担任朗科智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及辞去上述职务后六个月内,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朗科智能
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陈静、刘孝朋、刘沛然、刘晓昕、郑勇、潘声旺、富海银 是 不适用
涛拾号、鼎科投资承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朗科
智能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善意履行
作为朗科智能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影响朗科智能的
独立性、故意促使朗科智能对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
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任何关联交易采
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朗科智能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朗科智能必须与本人(本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
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朗科智
能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
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朗科智能签订的各种关
联交易协议。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向朗科智能谋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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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3)本人(本企业)
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果本人(本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可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朗科智能经济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措施的事项: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
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
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
对我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
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股份的行为违
反了相关规定。
我公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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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
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
措施的决定》及[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作为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
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超、曾
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
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
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
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
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
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
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
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
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
注。
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
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
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
11
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
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公司最
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
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
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
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1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路明 孙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3